股票基本知识入门 资产管理纠纷中适当性义务的司法认定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相关纠纷案件逐年增加。而资管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案由包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等。在这些案件中,投资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较多,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较高。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股票基本知识入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法院在审理资管纠纷案件时,应注重适当性义务的司法认定。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是为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适当性义务的规范意旨
适当性义务肇始于英美金融市场,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对其产品和服务充分了解,且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推荐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适当性义务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的营销行为,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紧密相关。司法实践中,适当性义务适用范围之理解在不同背景下存在差异。适当性义务引入时主要适用于金融产品销售领域。而后,我国金融领域对适当性义务的认识逐渐深入,适当性义务的适用范围从一般的普通投资者扩展到特殊投资者。此种发展也体现了从金融机构营销行为的规范到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嬗变。
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地位:
从道德义务到法律约束
适当性义务的本质被定性为一种法律义务,特别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中,它构成了金融机构必须恪守的法定职责。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该义务被具体阐释为先合同义务,即在合同成立之前,金融机构就应当承担的特定责任。
将适当性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的原因在于,其并非源于合同双方的协商和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这一性质决定了适当性义务无法通过简单的合同约定来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相反,它必须依托法律的明文规定,转化为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转化过程确保了适当性义务的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从而有效地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适当性义务的保护对象:
“金融消费者”之争
从行政监管与司法体系两个维度来看,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存在显著的差异。
在行政监管层面,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被明确限定为“自然人”,“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这一规定体现了监管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更多的是在确保自然人作为金融市场的弱势群体,其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在司法体系内,《九民纪要》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则呈现出更为宽泛的视野。它并未将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传统的“自然人”范畴,而是将购买各类理财产品或资管产品的主体都纳入了“金融消费者”的范畴。这一界定不仅涵盖了自然人,还可能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种宽泛的界定方式,使得司法体系在处理金融消费纠纷时能够更为灵活地适用相关法律规则,同时也赋予了发行人、销售者等市场主体相应的“适当性义务”,即他们必须根据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
这种差异反映了不同法律体系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同侧重点和价值取向。行政监管更注重对自然人的保护,通过具体规定来明确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而司法体系则更注重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通过宽泛的定义来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无论是哪种定义方式,其核心目标都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定义方式,以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大化。
适当性义务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认定
1
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销售机构在向客户推荐金融产品时,有责任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了解,包括其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如向退休老人推荐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时,适当性义务要求会更为严格。
销售机构应当确保所推荐的产品与客户的上述特征相匹配,并且在推荐过程中提供充分的信息,使客户能够做出知情的决策。在销售过程中,销售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产品的潜在风险,诱导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如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含有“风险可控”、固定回报、固定收益等字眼,可能存在未能充分揭示产品风险而违反了适当性义务。
2
投资顾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根据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提供投资咨询和顾问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实际上对投资者不负有法律上的适当性义务,自然不构成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主体。”
但是,对于投资顾问机构来说,在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基于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提供量身定制的建议;投资顾问需要对其提供的建议负责,确保建议的适当性,并且在提供建议时,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此外,投资顾问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避免利益冲突,确保投资者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如果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应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3
托管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托管机构的主要职责通常限于保管资产、监督投资操作和执行交易指令等。由于托管机构通常不直接参与投资决策过程,因此对其施加过重的适当性义务可能不适当。
在法律实践中,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与否通常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判断。法院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责任主体的专业知识水平、市场惯例、客户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因此,适当性义务的责任主体在履行其义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
为构建更加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对适当性义务的审查尤其是对管理人适当性义务的审查应当从严把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适当性义务的责任划分时,需要综合考量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及风险承受能力,金融机构等卖方机构履行义务的情况以及合同缔结、约定及履行情况等因素。
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深入了解其目标客户,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确保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资产管理纠纷中把握好适当性义务的司法认定,严格监管和实质审查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皆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以上根据北京金融法院审二庭法官李方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司法实务课授课内容进行整理。)
李方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授课
供稿 | 李方、李楠
编辑 | 吴旭股票基本知识入门